青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5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青海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确立教育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前提。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备案取得。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正式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青海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籍具体管理工作。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及管理范围,协同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青海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报到手册》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1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者,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2年。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要填写《青海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核准。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方为有效。
经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各类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应经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填写《青海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审批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所在年级编排,修学时间从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八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水平等进行复查,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由指定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按原渠道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九条 研究生每年注册2次,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新生注册由各学院统一办理。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后逾期不按时注册超过1个月者,视为自动退学。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秋季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校。因故需要离校者,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者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3天以内,导师签字同意后,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天以上,导师签字同意并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等与学业相关的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申报手续并按期返校。经学校审批同意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定期向校内导师报告相关情况,每月持学院审批同意的《青海大学研究生外出实验审批表》到研究生院培养部门请假,主管院长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待遇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直博生和硕士二年级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5年,硕士三年级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6年。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研究生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或者因创业休学,其保留学籍和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在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前1年,进行学业预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应在规定学制期满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应当相应延长修学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计入修学年限。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研究生申请延期后,延期期间不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通过选课获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资格。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后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补考或重修。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相应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个别因学科专业(类别领域)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海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审批表》,由转出和转入专业双方导师、所在学院和主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领导签发文件执行。研究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士研究生离毕业已不到1年,博士研究生离毕业已不到2年者。
(二)以专项招生计划录取的研究生,限定了培养专业或国家有相关规定者。
(三)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四)已有转专业记录者。
(五)无正当转专业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确定导师时应坚持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导师。如导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导师者,研究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须经转出和转入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部门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方为有效。
研究生转导师后,应在新导师指导下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从事毕业论文工作时间,硕士原则上应不少于1年,博士原则上应不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者,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位点及学院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公示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转学到省内院校者须经青海省教育厅批准,转学到省外院校者须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者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生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以定向就业或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者。
(四)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相关标准者。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接收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应当有正当理由,拟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原有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标准高于我校相应标准且学术水平应当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要求。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与我校公函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学位点和拟接收导师审查同意,明确转入研究生培养经费来源,申请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青海省教育厅批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因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学习时间者,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1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或重大疾病,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者。
(三)在1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者。
(五)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海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休学申请经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为有效。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的学籍学校予以保留。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回家休养,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各类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学年。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者,休学时间应从住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填写《青海大学休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为有效。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或在校研究生应征入伍者,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二)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无法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且连续15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逾期15天未归者。
(六)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15天且无正当理由者。
(七)参加中期考核不合格,导师和学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培养者。
(八)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同意者。
第三十六条 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五)(六)(七)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通知发出15天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拟处理意见经导师、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分管校领导签发文件后执行。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校办公网公布15天,视作已通知本人。
根据第三十五条第(四)(八)款自愿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因病退学者,还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分管校领导签发文件后执行。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归档处理。
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将处理意见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的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决定文件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取消学籍及被开除学籍研究生应当在决定文件下发后1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包括有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应当还清贷款,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院管理部门领取决定文件与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退学、取消学籍决定文件无法送交本人的,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在学校内公布15天后视作已送达。
第三十八条 人事档案在校内的研究生,退学后可按原有学历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找到聘用单位者,档案及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者,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彰。奖励与表彰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获奖证书和发放奖学金等。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违纪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试和撰写论文、替他人参加考试和撰写论文、组织作弊或学术造假、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作假行为严重者。
(五)学术行为不端,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
第四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不得早于6个月;临近毕业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青海大学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开除学籍处分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报青海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后,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者,必须在15天内离校,1个月后注销学籍,停止研究生的一切待遇。档案及户口等退回原单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的奖惩材料由学校研究生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劳合格者,准予毕业;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
退学研究生学习满1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完成1年以上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能完成其它学习环节者,准予肄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青海大学学位授予标准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获得毕业证书的研究生原则上在毕业后3年内,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进行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学习达到规定学制时间结业的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达到规定学制年限后,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查、研究生院审核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可转回原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在1-2年内完成学业者,准予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学习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须以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等形式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学校按期满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青海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青海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位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历注册信息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者,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须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涉及户籍信息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效户籍变更证明原件等材料,经导师、学院审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变更。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查实后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按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的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原就读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证明、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执行,自2025年9月从2025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25级以前研究生仍执行《青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版)》(青大校研字〔2013〕43号),待其全部毕业后该管理办法自动废止。